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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产权交易集团2026年战略合作银行选聘公告

    山东产权交易集团2026年战略合作银行选聘公告 山东产权交易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为2021年5月经山东省政府批准,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基础上组建成立,加挂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牌子,为省属一级国有独资公司,肩负省委、省政府赋予的“搭建、运营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职责使命,业务涵盖国有产权、技术产权、知识产权、文化产权、农村产权、数据要素、环境能源、阳光采购、司法辅助等16大类、36个要素交易品种及相关服务,系全国5家“全牌照”交易机构之一,交易规模、综合竞争力位居全国第一方阵。结合集团各板块业务发展需要,现向社会征集战略合作银行,开展深层次、多维度银企合作,征集事项公告如下:一、资格条件(一)本次选取的战略合作银行应为信誉良好、风险防控措施完善、资本金充足的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二)与集团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本次银行遴选的前置条件,参选银行应充分研判与集团司库等信息系统对接的可行性,提交响应文件并参与竞争性磋商即视为具备该项能力。(三)本项目允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参与磋商。若以分支机构身份参与,该分支机构必须取得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上级行(或总行)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委托书,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四)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总行及其各级分支机构)仅限一家机构参与本磋商活动。如有多家报名,以先报名且符合资格要求的为准,其余相关响应均视为无效。二、合作内容本次选聘旨在建立长期稳定、互利共赢的银企战略合作关系。围绕集团要素交易、资本运营、数据交易等核心业务,在资金统筹管理、投融资服务、金融创新协同等领域开展全方位深度合作,建立长期稳定、优势互补的银企战略伙伴关系。三、谈判文件获取请于2026年8月21日17:00前,携带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格证明文件到济南市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谷商务区A2-5号楼1721室获取谈判文件,获取谈判文件视为报名。四、响应文件提交(一)递交方式:需递交纸质响应文件(二)递交截止时间:2026-08-24  12:00:00(三)递交地点:济南市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谷商务区A2-5号楼1721办公室五、磋商时间及地点拟于2026年8月25日,在济南市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谷商务区A2-5号楼2013会议室组织竞争性磋商(具体磋商时间将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函件形式通知为准)。六、联系方式业务及文件获取咨询:刘经理 0531-86196265/18653145263李经理 0531-86196263/18678020270 山东产权交易集团2026年8月10日 

    2026-08-10

  • 山东产权集团在省属企业“启航‘十五五’共筑中国梦”百姓宣讲比赛荣获佳绩

     近日,由省国资委主办的省属企业“启航‘十五五’ 共筑中国梦”百姓宣讲比赛圆满落幕,30家省属企业53部作品参赛,集团选送的产权中心毕圣雪同志宣讲作品《泥土里的“黄金”——我在莱芜乡野读懂的振兴答卷》,凭借优异的表现、真挚的情感和鲜活的案例荣获故事类三等奖。  该宣讲作品深情讲述了产权中心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团队用真诚与专业赢得村集体和百姓信任,推动莱芜区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的奋斗历程,充分展现了山东产权人扎根基层、实干笃行、担当作为的良好精神风貌,诠释了集团“发现价值、发现投资人”的使命担当。 下一步,集团将持续总结提炼干事创业典型、挖掘一线奋斗事迹,讲好产权故事、传递产权声音,激励广大干部员工在服务集团各项事业发展大局中躬身实干、建功立业。

    2026-08-25

  • 《中国工业报》报道山东产权集团阳光采购平台赋能新疆国企招采数字化转型

     《中国工业报》报道集团阳光采购平台赋能新疆国企招采数字化转型。从纸质标书堆积如山到全流程线上闭环,从千里奔波到“不见面”开标,山东产权集团将成熟数智化技术输出新疆,为边疆市场主体降本减负,跑出国企招采“加速度”。打印厚重标书、跨城奔赴开标现场,曾是投标企业的“标配”。如今,依托山东产权交易集团打造的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简称“山东鲁成”)在新疆实现招采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供应商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全部投标环节,数字化改革红利持续惠及新疆本地市场主体。山东产权交易集团通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重塑国企采购链条,实现降本增效、阳光合规,还将成熟技术输出新疆,探索出国企招采数智化转型可复制推广的实践样本。阳光采购服务平台2018年9月正式上线运行。在山东省国资委部署下,由山东产权交易集团建设运营,面向省属国企及各级权属企业,提供信息发布、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招采咨询、代理采购等一站式第三方服务,着力打造“阳光国企”交易阵地,山东鲁成作为山东产权旗下专业招标代理机构,将这套成熟数字化平台引入新疆市场,开启在疆招采业务数字化发展的全新开端。“为打通线上业务全闭环,山东产权交易集团前后投入上千万元开展数字化招标平台的建设及改造。”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山东阳光采购服务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刘华星介绍,借助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的技术支撑,山东鲁成在新疆地区可完整实现项目委托、需求梳理、招标文件编制、线上开标、电子评标、档案存证全流程线上闭环操作,业务彻底摆脱对纸质材料的高度依赖,招采业务运行模式实现根本性变革。数字化转型带来实实在在的降本增效成效。传统线下模式中,投标人制作一套标书周期需要3—7天,单份纸质投标文件成本800-2000元,还需要指派人员赶赴现场递交资料。山东鲁成应用电子化交易模式后,投标人全部操作线上完成,同步推广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投标文件制作周期压缩至1天。开标环节效率提升65.1%,20家投标人参与的项目仅需10—20分钟即可完成开标,还支持多项目并行开标,大幅压缩交易时间成本。数字化手段同时筑牢合规风控防线。依托平台内置智能条款校验、围串标预警功能,山东鲁成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可对招标文件开展智能合规校验,及时识别文件瑕疵,提示潜在风险;采购业务全流程操作留痕可追溯,国有资产采购透明度显著提升。省属企业通过平台开展采购业务,节资效益持续释放,节资金额增长率约1100%。“不见面开标模式落地新疆之后,疆内各地州供应商不用再千里迢迢赶赴乌鲁木齐参与现场交易,省去标书印刷、差旅住宿等大量非必要开支,切实减轻边疆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刘华星表示。在实际一线业务推进过程中,也直面行业共性现实难题,跨区域平台数据壁垒成为异地业务协同的突出阻碍。首先是跨区域电子平台数据壁垒较为突出。当各地电子交易平台为国有企业自建平台或由属地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运维,系统迭代升级节奏存在代差。部分平台已经完成3.0版本全流程电子化升级,部分地州、区县平台还停留在2.0半电子化阶段,少数偏远地区依旧采用“线上报名+线下评审”的混合模式。各平台业务节点、数据结构、底层数据库互不兼容,造成跨区域业务数据无法自动流转,制约跨区域招采协同发展。其次除平台数据壁垒之外,招标代理行业数字化转型的赋能资源供给不足同样是现实痛点。现有产业数字化扶持政策大多向制造业倾斜,针对招采AI系统研发、软硬件部署、数据安全升级的专项补贴、定向税收优惠相对稀缺。广大中小代理机构及属地分支机构,需要自行承担系统迭代、技术运维、人员培训等成本,运营压力较大;作为轻资产中介机构,多数代理企业较难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行业智能化升级缺少配套政策支撑,整体转型进度受到一定制约。与此同时,针对AI智能辅助评审的应用推广,刘华星也谈到权责界定的现实课题。现行法规重点明确评标委员会法定权责,尚未针对AI辅助评审出台细化操作规则;当AI系统预警提示与专家评审意见存在分歧,或是算法应用引发业务风险时,责任划分缺少统一执行标准。2026年2月国家八部门印发相关意见,明确AI的辅助定位,后续还需要配套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地。面向未来,山东产权交易集团计划将输出成熟技术架构,采用租户模式搭建适配新疆本地化需求的采购平台。该模式复用统一底层框架,为新疆构建独立业务监管空间,采购数据实现独立归集管理;监管部门通过专属端口实时掌握项目全流程动态,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定制适配当地的审核流程与公开标准,具备部署周期短、成本可控的优势,能够快速推动新疆国企采购业务规范化、规模化上线运行。“数字化、智能化不等于简单把线下业务流程搬上互联网,核心是依靠技术手段管控业务风险、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刘华星表示,从堆积如山的纸质标书,到AI技术全程风险预警;从千里奔波赶赴开标现场,到足不出户线上完成交易,阳光采购平台的实践充分印证数智化招采的价值。随着跨区域数据壁垒逐步打通、行业配套政策细则不断完善,这套源自山东的数智化招采实践模式,有望复制推广到更多地区,助力边疆国企采购规范化建设,为管好国有资产、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注入数字动能。来源:中国工业报

    2026-08-25

  • 山东产权集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集体学习

     8月20日,山东产权集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2026年第8次集体学习,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为推动集团高质量发展汇聚智慧力量。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王东凯主持会议并作总结讲话。 本次学习,中心组成员集体赴浪潮集团人工智能工厂开展现场学习,深入了解人工智能工业化生产制造流程、算力基础设施布局及行业落地应用成果,近距离感受数字技术赋能产业升级的实践成效。随后,大家集体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习近平关于基层工作方法的重要论述学习读本》等文献资料,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交流发言。 会议指出 统一战线是我们党克敌制胜、执政兴国的重要法宝,也是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强大法宝。要完整、准确、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相贯通,深刻领会“十二个必须”的核心要义与实践要求,主动将统战工作融入集团改革发展大局,同心同德、同向发力,汇聚起推动集团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会议强调 面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业深度变革的新形势,集团上下要坚定信心、团结奋进。一要着眼长效,巩固学习教育成果。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夯实思想根基,抓实问题整改,健全长效机制,以钉钉子精神抓细抓实各项工作任务,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二是重点突破,推进业务布局优化。要打破思维定势,跳出路径依赖,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丰富要素品种、挖掘存量资源、提升服务能力、强化数智支撑,通过增加市场的广度、深度和黏度,持续锻造企业核心竞争力。三是团结奋进,凝聚改革发展动力。要做好党外人才的统战工作,用心用情服务员工,营造同呼吸、共命运的内部氛围;强化正向激励,加强人才培养,不断提振干部职工发展信心;倡树“四种能力”,强化实干担当,努力创造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工作成绩。

    2026-08-20

  • 山东产权集团举办“合规管理强化年”系列主题论坛(第四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合规管理强化年”工作部署,推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走深走实,8月18日,山东产权集团举办“合规管理强化年”系列主题论坛(第四期)。本期论坛走进烟台海交中心与烟台联合产权,聚焦业务法律实务开展交流。活动中,集团法律顾问律师结合两家企业实际业务案例,围绕海域使用权、海域租赁权、涉海资产交易,以及企业增资扩股、资产转让等场景,就交易合同的成立要件与成立时间、保证金制度设置及常见法律风险进行专题讲解与案例研讨。互动答疑环节,与会人员就业务流程堵点、合规难点和项目疑点踊跃提问,充分交流,切实实现“带着问题来、带着答案走”的培训效果,帮助业务人员补齐合规短板、提升实操能力。本次论坛下沉权属企业一线组织专题研讨,精准匹配权属企业经营主业,以合规管理赋能业务稳健落地。下一步,集团合规主题论坛将走进更多权属企业,持续推动合规深度嵌入产权交易等业务全过程各方面,以高水平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护航集团高质量发展。

    2026-08-19

  • 心存敬畏 行有所止 | 关键岗位谈风险⑤

    编者按山东产权集团纪委高度重视关键岗位廉洁风险防控,着力引导各级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深刻认识岗位权力边界与廉洁风险隐患,通过开展风险识别、案例警示、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推动风险防控意识融入业务流程与日常管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集团微信公众号开设《心存敬畏行有所止》专栏,让我们一同聆听来自不同岗位员工的清醒认知与责任担当。1

    2026-08-17

  • 心存敬畏 行有所止 | 关键岗位谈风险④

    编者按山东产权集团纪委高度重视关键岗位廉洁风险防控,着力引导各级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深刻认识岗位权力边界与廉洁风险隐患,通过开展风险识别、案例警示、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推动风险防控意识融入业务流程与日常管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集团微信公众号开设《心存敬畏行有所止》专栏,让我们一同聆听来自不同岗位员工的清醒认知与责任担当。1

    2026-08-15

  • 心存敬畏 行有所止 | 关键岗位谈风险③

    编者按山东产权集团纪委高度重视关键岗位廉洁风险防控,着力引导各级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深刻认识岗位权力边界与廉洁风险隐患,通过开展风险识别、案例警示、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推动风险防控意识融入业务流程与日常管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集团微信公众号开设《心存敬畏行有所止》专栏,让我们一同聆听来自不同岗位员工的清醒认知与责任担当。1

    2026-08-13

  • 青岛财通集团一行到访山东产权集团

      8月13日,青岛财通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齐宗弟一行到访山东产权集团,与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王东凯围绕深化合作进行座谈交流.  座谈中,王东凯对齐宗弟一行的到访表示欢迎,介绍了山东产权集团发展情况。他表示,近年来,山东产权集团深化改革,强化创新,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在服务各类资源、要素、资产规范流转、优化配置、高效转化方面拥有核心竞争优势。双方在产业投资、全过程工程咨询、不良资产处置、科创服务等方面具有广阔的合作空间,希望双方开展务实合作,推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齐宗弟介绍了青岛财通集团的发展历程和业务布局。他表示,青岛财通集团作为青岛市属金融国企,在产业投资、融资租赁、资产管理等领域持续发力,形成多元化业务结构。希望双方进一步加强沟通,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深化投融资、产业培育等板块的对接交流,强化合作,互利共赢。  山东产权集团领导彭利民、杨鹏志、吴晓、魏忠军,双方有关部室及权属公司负责人参加活动。

    2026-08-13

  • “数”说产权②|市场发现价值,让资本在流动中增值

     股权与债权类交易,是山东产权集团服务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市场化配置的核心阵地。今年以来,一批股债权项目通过公开挂牌、充分竞价,实现显著增值,彰显产权交易平台在资源优化配置和价格发现中的关键作用。30.5亿元产权中心运作的兖矿能源旗下内蒙古鑫泰煤炭100%股权挂牌6.7亿元,经152轮激烈竞价以30.5亿元成交,溢价率355.21%,刷新集团大宗股权溢价纪录。722.5万元产权中心挂牌的山东铭盾新型材料100%股权历经903轮竞价,从90.66万元一路攀升至722.5万元,溢价率高达696.93%,成为市场化发现价值的生动案例。8.57亿元产权中心组织的水发集团三宗股权及债权打包处置,由海信集团全资子公司摘牌,成交总额8.57亿元,推动国企存量股权高效流转。17.03亿元产权中心推动的青岛鲁商中心1C地块项目协议成交17.03亿元,有效盘活城市核心存量资产,唤醒沉睡的优质资源。 377.36万股国赢资本以5.3元/股中标电投产融377.3584万股,以资本运作赋能存量股权价值释放,拓展国有资本增值路径。 1885.82万元国赢资本负责的国赢融信基金项目上半年完成全部本金及收益回收,累计收回本息1885.82万元,彻底化解长期存量投资风险。股权与债权的公开流转不仅让国有资本重焕活力,更以实打实的溢价验证了市场化定价的有效性。山东产权将继续深耕国资交易,推动更多存量股权与债权高效、规范流转,持续释放国有资本的市场价值。

    2026-08-11

  • 心存敬畏 行有所止 | 关键岗位谈风险②

     山东产权集团纪委高度重视关键岗位廉洁风险防控,着力引导各级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深刻认识岗位权力边界与廉洁风险隐患,通过开展风险识别、案例警示、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推动风险防控意识融入业务流程与日常管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集团微信公众号开设《心存敬畏行有所止》专栏,让我们一同聆听来自不同岗位员工的清醒认知与责任担当。1

    2026-08-10

  • 冲刺下半年|山东鲁成深耕主业拓市场

       按照集团2026年半年经济运行分析会部署,山东鲁成紧紧围绕招标代理核心主业,在客户拓展、续约维护、行业认可等方面持续发力,不断提升整体服务能力和行业影响力,为高质量发展蓄势聚力。   新客拓展,纵深推进   公司持续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成功签约山东发展新能源集团、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恒丰银行等省级重点国企、城市平台及重点医疗机构,在省级新能源、金融和民生医疗等关键领域实现纵深推进,多行业招标代理服务经验进一步丰富。   老客续约,根基筑牢   凭借规范严谨的业务流程与稳健可靠的履约能力,公司顺利完成与山东省立医院、山东中烟、山东山大基础教育集团、济南海关、民生银行济南分行等行业标杆单位的续约合作,与相关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以专业能力与服务品质赢得高度认可。专业筑基,信任致远。山东鲁成将立足招标代理主业,持续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提升业务素养,以更高效、更专业、更可靠的全流程招标采购服务,助力广大客户高质量发展,持续锻造招标代理行业优质品牌形象。

    2026-08-06

  • 习近平对防汛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新华社北京7月7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防汛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指出,近日,广西、湖北、甘肃等地因降雨大风天气,接连发生水库溃坝、山体滑坡等灾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要全力组织抢险救援、伤员救治、群众安置等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防范次生灾害。习近平强调,当前防汛形势严峻复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既定部署措施落实,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盯紧压实防灾救灾责任,深入开展江河湖泊、病险水库、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准备,扎实做好防灾救灾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作出批示指出,近期极端天气多发,国家防办、国家防减救灾办要指导各地密切关注雨情汛情,加强险情监测预警,全力开展抢险救援,深入排查灾害风险隐患,落实落细各项防汛救灾措施,严防发生重大次生灾害。

    2026-07-08
  • 习近平在山东德州考察

    新华社山东德州6月24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4日在山东省德州市考察时强调,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要以扎实举措做好各项工作,着力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确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定供给,因地制宜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用勤劳和智慧创造更加美好生活。6月24日,习近平在山东省委书记林武和省长周乃翔陪同下,来到德州市考察调研。正值夏播时节,田间地里一派农忙景象。24日上午,习近平来到德州市陵城区边临镇东于架村,听取当地“三夏”生产工作汇报,了解小麦收成、玉米种植、农资供应等情况。他来到农田灌渠边察看水肥一体化设施,随后走进农田同种粮大户、农机手、农技人员亲切交流。得知今年小麦亩产又有提高,玉米播种不误农时、进度很快,习近平很高兴。他强调,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定供给是农业生产的重中之重。要落实粮食生产各项支持政策,做好农资保供稳价,积极推广先进适用品种、技术、装备,稳步提高单产和效益,力争全年粮食丰收。要完善农业基础设施,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强化气象预报和灾害监测预警,提升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之后,习近平来到邻近的“全国文明村”西于架村考察。他走进村党群服务中心,细致询问村党组织建设和开展便民服务等情况,了解当地探索片区化推进乡村振兴的做法,并察看农副产品展示。习近平希望村党组织进一步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充分调动村民群众的积极性,在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中不断取得新成绩。他要求持续为基层减负,让村干部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服务群众、推动发展。在村民于鑫辉家,习近平察看家居陈设,同一家人围坐一起拉家常,关切询问就业收入、老人健康、孩子学习等情况,详细了解党的“三农”政策是不是全部落实到位。他指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最终要落到为民造福上。广大党员、干部要强化公仆意识,厚植为民情怀,多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实实在在增强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离开村子时,村民们热情欢送总书记。习近平对大家说,“七一”就要到了,我们即将迎来党的105岁生日。105年来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懈奋斗,创造了无愧于历史和人民的伟大成就。现在,我们正阔步行进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要齐心协力走好新的长征路,开创更加光明的未来,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他祝愿乡亲们在党的领导下把家园建设得越来越美,把日子过得越来越好。何立峰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考察。

    2026-06-25
  • 2026-06-16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做好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工作,促进私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私募基金行业准入机制有待完善、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部际央地协调配合不足、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部分私募基金成为违法犯罪、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工具等问题,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坚守功能定位,统筹总体布局,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严格禁止私募基金违规从事借贷、“名股实债”等行为。坚持分类监管,根据出资主体、产品类型等不同维度实施“一类一策”监管。坚持既管合法更管非法,对合法机构从严监管,对非法机构坚决取缔,对非法行为严厉打击。二、强化源头防控(一)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坚决防止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和运作规律的机构和产品作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加强综合研判会商、经营主体登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二)拟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通过综合研判会商后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综合研判会商范围、标准。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等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开展综合研判会商工作,优化并公开综合研判会商程序,做好把关和政策解读,严禁下放。(三)严格落实涉金融经营主体登记管理要求,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使用“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三、全面加强监管(四)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推动出台办理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司法文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规则。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制度安排。全面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五)细化私募基金风险评价标准,提升监管强度与风险水平适配性,按照评价结果对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重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加强央地和跨辖区联合检查。对异地经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监管力度,引导注册地与经营地相统一。对存在违规代持、通道化等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规范引导力度,推动主动整改。对私募证券基金加大监测力度,强化交易行为监管。(六)以科技赋能监管,建立私募基金风险集中监测平台,构建风险筛查指标体系,加强全流程监测,收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服务机构等报送的信息以及经营主体登记、司法诉讼等信息,对数据和信息加强穿透式分析,提高发现风险问题能力,为完善监管、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支持。(七)国务院财政部门履行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加强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严肃财经纪律。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强化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加强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主管部门牵头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防止偏离功能定位,指导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督促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登记备案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监管。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管理,已有同类基金的原则上不得新设,推动存量同类基金整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发起、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督促政府投资基金规范运作。(八)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要求,统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布局规划,督促基金聚焦主责主业、坚守功能定位,强化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严把入口关,坚决制止滥设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推动运作低效基金整合重组;压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切实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建立健全符合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规律的运营模式,防止失管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严格选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任用纳入私募基金行业黑名单的人员,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国有企业建立完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底层项目和资产的穿透管理,规范基金投向、退出管理等。建立健全以长期经营业绩和功能作用发挥为导向的激励约束制度。(九)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吹哨人”制度,设置举报通道,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吹哨人”信息保护,发挥社会监督和预警作用。地方和部门发现私募基金违规违纪违法等重大问题的,按程序及时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等,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等依法打击。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开展联合排查,对各种逃避金融监管、违法违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和行为早发现、早处置、早打击。加强资金跨境流动审查。(十)严厉打击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资金违法跨境流动以及私募基金参与非法集资等行为,依法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风险问题突出、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大的私募基金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从严打击。公安机关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健全完善有关打击私募基金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安排。对跨地区、跨领域等重大案件,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办案统筹、业务指导和信息共享。四、稳妥处置风险(十一)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对因经营异常、未实质开展业务等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或者长期失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限期予以注销。同步做好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推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稳妥化解风险。(十二)对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但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引导其依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经审核不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要求、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完成私募基金清算的机构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确认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等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法稳妥有序推动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办理登记;对不依规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经营主体登记的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通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应对经营主体进行“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清算私募基金”等标注,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予以规范清理。(十三)及时共享私募基金重要信息、重大专项行动、重点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等情况。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牵头建立常态化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会商制度,加强风险线索分析研判、应对处置等。(十四)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的处置由其注册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注册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时摸清底数,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制定风险化解和处置方案,做好追赃挽损、清产核资、分配清退等工作,避免形成风险化解和处置依赖公共资源的预期。在地方相关风险处置机制下化解和处置私募基金风险。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等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并做好处理处罚等工作。同一实际控制人跨地区控制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风险的,原则上按照总部企业注册地、核心企业所得税缴纳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顺序确定履行牵头责任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不得借助私募基金违规举债化债、处置问题企业,防止形成新的风险点。五、推动规范发展(十五)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业务类型、发展阶段特点完善内控风控管理。鼓励投资者依托私募基金合同发挥制约作用,促进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岗位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考核培训。督促私募基金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义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处理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重大违法违规机构、出资人、从业人员。大力推进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十六)培育和规范私募基金托管机构和审计、销售、估值核算、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其依法依约履职尽责,切实发挥其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督制约作用,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十七)多渠道拓宽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资金来源,多维度培育和发展耐心资本,推动耐心资本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出渠道。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环节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以及整合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基金。更好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的要求,壮大领军创投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一步优化创投基金信息共享。(十八)引导私募证券基金为中长期资金优化资产配置提供多元化支持。培育母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丰富投资策略和产品类型,满足居民在财富管理、资产配置等方面的需求。引导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提升治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六、保障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单位充分发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等机制作用,做好统筹协调,强化行政监管效能,增强私募基金监管力量。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监管、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做好协同配合。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持续开展培训和经验交流,全面落实各项任务。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6月3日          (本文有删减)

    2026-06-15
  •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意见 推动“人工智能+信息通信”创新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人工智能+信息通信”创新发展实施意见(2026—2028年)》,提出到2028年,信息通信智能运营和服务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信息通信网络初步实现高等级自智,形成30个以上高价值典型场景,打造一批典型应用和特色智能体。网络、算力等信息基础设施支撑人工智能能力进一步提升,城域算力1毫秒时延圈覆盖率不低于75%。意见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围绕推动信息通信行业智能化升级、夯实人工智能发展底座、深化融合应用创新推广、增强信息通信行业治理能力等4个方面部署17项具体任务,从网络、算力、算网供给等3个方面夯实人工智能发展底座。意见指出,到2030年,人工智能与信息通信网络融合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显著突破,通感算智一体化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形成完备的协同创新和产业生态体系,“人工智能+信息通信”步入技术引领、产业繁荣、安全可靠、智能普惠的发展新阶段。(记者 刘温馨)

    2026-06-11
  • 理论视野 | 科学把握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实践要求

    近年来,江苏省海安市不断深化改革,推进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切实为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以实际行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图为近日,该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为群众办理业务。新华社发(周强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十五五’已经开局起步,各级领导班子热情高、干劲足,这是好的,关键是政绩观一定要对头。”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以学习教育为契机,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深刻认识政绩观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性,紧扣贯彻“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科学把握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实践要求,以实际行动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持之以恒修好共产党人的“心学”“欲事立,须是心立。”党性教育是共产党人修身养性的必修课,是共产党人的“心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只有党性坚强、摒弃私心杂念,才能保证政绩观不出偏差。”党性修养,源自初心,始于坚守,成在磨砺。锤炼坚强党性、铸牢理想信念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治本之道。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共产党人必须增强党性立场和政治意识,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坚强党性体现在树牢正确政绩观的具体实践中,使党性和政绩相得益彰,以昂扬奋进精神状态做好各项工作,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作为党员干部,不论在什么地方、哪个岗位工作,决不能在政治方向上走岔走偏。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特别要把这一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转化为思想武器,使思维方式和精神世界更好适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需要,树牢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要时刻牢记党的初心使命,始终坚定信仰信念信心,坚决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把党交付的工作当作事业去追求,守护好共产党人精神高地。要牢记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加强党性教育和道德修养,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重品行、正操守、养心性,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慎独慎初慎微慎友,自觉当忠诚可靠、表里如一、担当尽责的好干部。矢志不移把为民造福作为最大政绩“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镌刻在旗帜上。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树牢造福人民的政绩观,指出“共产党人必须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我们谋划推进工作,一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好事实事做到群众心坎上”。这种以人民至上、造福人民为标尺的政绩观,鲜明标识了中国共产党人政绩观的精神坐标和价值取向。党员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经常问问自己,“是不是在忙着与党的根本宗旨毫不相关的事情?有没有一心一意在为老百姓做事情?是不是在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而工作”,不断涵养忧民、爱民、为民、惠民之心,矢志追求“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精神境界。要把心思和精力放在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上,牢记创造业绩的目的是为人民谋利益,哪里有群众需要,就在哪里创造业绩,多做为民造福的实事好事,把政绩写在群众心坎里。要带头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本领,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基层的困难事、群众的烦心事,努力用自己的“辛苦指数”换取百姓的“幸福指数”,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政绩观与发展观高度契合、内在统一,政绩观正确与否决定着事业发展成败。党的二十大明确“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着眼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蓝图,强调“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高质量发展,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习近平总书记在把握发展规律、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特别强调,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深刻阐明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内在要求。高质量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的总要求。面对国内外新环境新挑战,还有不少制约高质量发展的因素,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认识陈旧、观念不到位,在工作中不知如何推动高质量发展,根子就在于政绩观偏差甚至错位。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在新形势下推动高质量发展不能穿新鞋走老路,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领域,正确处理好稳和进、立和破、虚和实、标和本、近和远的关系,以正确政绩观引领高质量发展。要结合本地区本领域本部门实际,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加快培育新动能,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锲而不舍以实干实绩实效干事创业大道至简,实干为要。业绩都是干出来的,真干才能真出业绩、出真业绩。创造党和人民满意的政绩,关键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特别是不断提高抓落实能力。抓落实,是衡量领导干部党性和政绩观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崇尚实干、狠抓落实”。指出“如果不沉下心来抓落实,再好的目标,再好的蓝图,也只是镜中花、水中月”。当前,“十五五”规划蓝图已经绘就,尤需我们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扑下身子、心无旁骛抓落实,以“实干之锤”钉牢“政绩之钉”,努力向党和人民交出合格答卷。回顾新时代历次党内集中教育,强调实干、注重落实的要求一以贯之,最终都落脚在实干实绩实效上。实干是最朴素的方法,实绩是最直观的标尺,实效是最过硬的口碑。党员干部要大力弘扬崇尚实干、狠抓落实的良好风气,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自觉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一切工作都要往实里做、做出实效,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切忌搞徒有其表的“形象工程”、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要发扬钉钉子精神,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察实情、出实招、求实效,脚踏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特别要防止临近换届等待观望不作为、换届后急功近利求政绩,必须保持“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政治担当和思想境界,以实干实绩实效不断开辟事业发展新天地。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是新征程上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保障。管党治党责任重大,没有哪个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可以置身事外,必须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观念,推动党建责任层层落实落地,种好自己的“责任田”。经济社会发展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党的建设也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各级党组织要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切实增强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扛起主责、抓好主业,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要分层分类建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体系,以明确责任、压实责任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知责、担责、履责,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践行正确政绩观,增强本领、担当作为、争创佳绩。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更加科学有效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健全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工作机制,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干部在遵规守纪、清正廉洁的前提下大胆干事、创造业绩,不断创造让党和人民满意的政绩。(郑文涛作者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6-09
  • 2026-05-28
  • 2026-05-28
  • 2026-05-18
  • 2026-05-18
  • 2026-05-15
  • 2026-05-14
  • 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广电局、能源局、信息通信发展办,青岛市通信管理局:为持续规范全省招标投标市场秩序,防范和打击工程建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等15个部门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防范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2026年7月22日  关于防范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若干措施为持续规范全省招标投标市场秩序,防范和打击工程建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一、科学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条款,将主要机械设备、农民工工资支付、项目经理等要求列为重要条款。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与中标人、银行签订工程款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供应充足、潜在投标人竞争比较激烈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异常低价预警提示,主动防范异常低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催生的转包和违法分包乱象。对于投标报价触发预警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查,投标人不能说明价格合理性的,应当否决该投标。(责任单位: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二、严格合同履约管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线上办理合同签订,严禁擅自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职要求、分包范围、分包单位资质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一致。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招标人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将工程款支付至中标人企业法人账户,严格工程款资金流向监管,严防工程款违规流向非中标人法人账户、关联空壳公司或个人账户等。(责任单位: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三、加强分包过程管理。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部分领域为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必须由中标人完成,同时主要设备、材料、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禁止,或者在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对中标人负责,中标人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中标人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且分包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中标人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招标人和监理单位报备。监理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资质、人员、施工方案等进行严格审查,并监督分包合同的履行。鼓励国有企业中标人在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和设备、材料等采购过程中,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责任单位: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四、实行人员实名管理。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核查人员身份及劳动合同关系,并通过人脸识别、定位打卡等方式,实时核验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低于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启动预警并开展调查,倒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问题。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在项目竣工前不得在其他项目重复任职,防止“人证分离”或一人多岗,并且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须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依法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更换人员资格不得低于中标要求。(责任单位: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五、严格施工现场检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各行业领域施工现场检查有关要求,对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做到“三必查”。人员必查,逐一核对合同载明的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实际到岗,核验劳动合同、近期社保缴费凭证及工资发放记录。款项必查,追踪工程款支付链条,检查工程款违规转入个人账户、无实际业务往来的大额资金流转等异常情形;调取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核验采购主体是否为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位。合同必查,对总承包、专业分包、材料租赁等合同与现场实物、发票、报审表等逐一比对,发现异常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重点核查。(责任单位: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六、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涉嫌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相关执法部门应依法依规迅速开展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转包、违法参与分包、阻挠工程施工等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要加大行纪、行刑、行审衔接力度,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要求,将有关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责任单位: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七、强化数智赋能监管。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数据资源,建立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大数据分析、比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信息、考勤记录、社保缴纳、工程款支付、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等信息,智能识别和预警涉嫌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线索,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实现“数据驱动、精准监管”。(责任单位: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八、加强信用评价应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相关执法部门对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确定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的,要依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对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企业信用等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检查方式和抽查比例。支持依法依规对守信主体采取减免投标保证金、降低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缴纳比例等激励措施。(责任单位: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九、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招标人作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合同履行主体身份的监督检查,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终止合同,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总承包单位要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和质量控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发现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招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隐瞒不报、擅自纵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责任单位: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2026-08-05
  • 济南市关于开展2026年 全市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6年全市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济财采〔2026〕25号各区县(功能区)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巩固前期专项整治成果,有效遏制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6年全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6〕15号)要求,现就开展2026年全市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范围本次整治范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检查对象为社会代理机构,涉及相关问题线索将依法延伸至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等采购主体,必要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二、整治内容本次整治结合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情况,聚焦医疗、教育等重点领域或行业,以及资金量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对以下“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重点整治:一是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二是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等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三是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的;四是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的。各区县(功能区)可结合实际将整治重点进一步细化分解,确保整治精准有效。三、工作机制专项整治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协同共治、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部门协同、省市县三级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财政、公安、市场监管三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无法查证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需要核验相关信息的,移交市市场监管局协助核实,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财政局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财政局依法作出处罚;各区县(功能区)财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参照上述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涉及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四、工作步骤专项整治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底结束,分七个阶段推进。(一)筛选名单(2026年7月22日前完成)。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及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提交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名单的通知》要求,合理确定“一年一查”“三年一查”“五年一查”、“重点检查”、新注册等社会代理机构名单。根据被抽查代理机构2025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归属地情况,向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下达检查任务,并做好统筹协调。1.对符合“新登记”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即2024年以来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2025年其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已产生中标、成交结果的,纳入本次检查范围。2025年已按“新登记”纳入检查的,本次不再纳入“新登记”社会代理机构检查范围。2.对符合“一年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同时符合“一年一查”、“三年一查”条件的,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一年一查”标准纳入本次检查。3.对符合“三年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2025年已按“三年一查”标准抽取的,本次不再重复列入,剩余部分抽取二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2026年新纳入“三年一查”范围的,抽取三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4.对符合“五年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2025年已按“五年一查”标准抽取的,本次不再重复列入,剩余部分抽取四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2026年新纳入“五年一查”范围的,抽取五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5.对符合“重点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二)开展自查(2026年7月30日前完成)。财政部门结合投诉举报线索,聚焦整治重点,抽取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的项目不少于5个),其中至少含有1个工程项目和2个货物、服务类招标项目,代理项目总数不足5个的全部纳入检查范围,并向被抽查的代理机构送达检查通知书。代理机构收到通知后,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连同抽查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三)书面审查(2026年8月30日前完成)。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报送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自查报告进行全面书面审查,初步梳理检查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统一编制工作底稿,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工作底稿》作为后续处理处罚的重要依据及在案佐证材料,应遵循一事一稿的编制原则,客观、清晰地记录和描述书面审查情况,如实摘录采购文件相关条款、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相关内容等,并留存相关证据复印件。(四)现场检查(2026年9月20日前完成)。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相关资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服务费等收取情况,补充完善工作底稿。本阶段重点查看保证金收退和代理费缴纳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检查范围应包含代理机构年度内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不限于本次抽取的政府采购项目,按要求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与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并由其签字盖章确认。(五)延伸核查(2026年10月15日前完成)。财政部门对检查发现的涉及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核查,依法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必要时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针对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的问题,向采购人调取证据材料,要求其说明相关条款设置的依据、合理性、合规性等,并提供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针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向材料出具单位、业绩合同相对方等第三方进一步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无法查证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实,上述核实情况及有关证据应书面告知相关供应商,充分保障供应商的权利;针对供应商围标串标的问题,向相关供应商进一步调取证据材料,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处理处罚(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告处理处罚信息。处罚案件应严格履行处罚立案、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七)汇总报告(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要认真梳理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全面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于2026年12月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形成全市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财政部门及时将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向同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反馈。五、工作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将本次专项整治作为规范采购秩序、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廉政风险的重要抓手。要压实工作责任,细化阶段性工作举措,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从严从细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整治任务落地落细、取得实效,坚决杜绝走过场、流于形式。(二)深化协同联动,凝聚监管合力。财政、公安、市场监管三部门健全常态化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分工履职、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动执法全流程衔接。财政部门牵头统筹整治整体工作,做好日常检查、问题梳理、整改督办、结果汇总等工作;公安部门聚焦串通投标等涉刑线索,依法开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虚假认证证书、虚假检测报告等线索核验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三)严守工作纪律,规范配合检查。纳入检查的社会代理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对标整治标准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精准排查梳理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逐项整改销号。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自查报告、项目资料、佐证材料等相关资料,确保报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严禁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拖延报送,对拒不配合检查、隐瞒问题、整改不力的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四)坚持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要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专项整治与常态监管相融合,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全面梳理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监管短板和制度漏洞。紧盯医疗、教育、物业服务等重点领域和大额重点项目,常态化排查整治“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深挖问题根源、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监管漏洞,持续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推动全市政府采购治理能力水平全面提升。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20日

    2026-08-04
  • 重磅!八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44号《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6年6月12日第32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审签,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乐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交通运输部部长:刘伟水利部部长:李国英农业农村部部长:张柱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曹淑敏2026年7月3日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6〕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应用,以及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活动。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 ,是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等依法产生和获取,能够反映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经营( 活动)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等。第三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合规、统一分类、公正平等、信息共享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广 电、能源、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应用 ,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 ,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合理确定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以及具体的信息类别、归集共享内容、信息产生单位、归集共享依据等。第六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其产生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数据规范进行标注, 自信息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关业务系统应当加强互联互通,提升信息共享质量和时效性。第七条 “信用中国 ” 网站集中公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以及其来源、依据、记录时间等。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集中公示评标专家依法被取消评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来源、依据、记录时间等。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门户网站、行业信息平台等渠道,公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查询、应用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中国”网站按照公益性原则提供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并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信息调用接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加强技术保障,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评标委员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投标人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发现下列信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也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人:(一)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受到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受到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三)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受到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四)依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信息。投标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情况应当纳入招标投标资料,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拟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发现下列信息的,招标人不得委托其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三)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四)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五)向评标专家行贿,或者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六)依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信息。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 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选聘评标专家时,应当核验拟聘任专家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信息的,不得聘任其为评标专家:(一)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二)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息。第十二条 在库评标专家存在下列信息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通报入库推荐单位,并向社会公开:(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二)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 ,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三)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四)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五)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六)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七)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息。第十三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5 年第 36 号 )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公示相关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对附带期限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期限届满前,不得提前终止公示。第十四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认为“信用中国” 网站对其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有误的,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向信息产生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的七个工作日内向“信用中国”网站反馈申诉处理结果,“信用中国” 网站及时更新信息。评标专家认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有误的,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向信息产生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反馈申诉处理结果,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及时更新信息。第十五条 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不得泄露、篡改、窃取、毁损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不得利用公共信用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第三章 公共信用评价管理第十六条  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遵循公益性原则,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反映相关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等情况。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行业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明确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流程、评价周期、等级分类、结果应用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开。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暂未开展本行业公共信用评价的,可以参考使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则,建立本行业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第十七条 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应当平等对待各类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评价行为:(一)根据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等设置差异化得分;(二)将业绩、市场占有率等不能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三)在信用评价中设置无上限加分项;(四)其他违规设置交易壁垒的评价行为。第十八条  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业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并同步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第十九条  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公共信用评价异议申诉机制,明确异议申诉的渠道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被评价对象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布的渠道和程序,提出异议申诉。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异议申诉申请,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及时更正有关内容。第二十条 地方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自行开展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第二十一条 鼓励招标人在下列环节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一)设置评标标准(资格审查标准)、定标规则;(二)确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机制;(三)核验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四)确定预付款比例和进度款支付比例;(五)其他需要衡量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公共信用状况的环节。招标人在前款所列环节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实际,对招标人在评标标准( 资格审查标准)中设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权重的上限提出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不得限制招标人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第二十二条 银行、担保机构或者保险机构可以在出具投标、履约保函(保单)前,查询投标人、中标人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并根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采用差异化保函(保单)费率。第二十三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简化证明材料等便利服务措施。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应当符合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资格审查、评标、定标中,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唯一条件,或者赋予不合理权重;(二)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的企业的同一等级信用评价结果;(三)其他违规应用信用评价结果,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 ,可以对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文件编制、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核验等环节,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作出细化规定,但不得与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相冲突,不得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的企业。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信用评价和具体应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畅通企业、社会公众问题反映渠道,及时纠正违法信用评价和应用活动。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结合日常管理需要,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对评标专家开展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开展评价的,应当公开评价规则,及时向被评价对象反馈评价结果,畅通异议申诉渠道,并根据评价结果 ,采取下列差异化管理措施:(一)对信用等级较高的评标专家,在保证抽取随机性、公正性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抽取概率;(二)对信用等级较低的评标专家,加强履职风险评估,并视情采取降低抽取频次、暂停抽取等措施;(三)其他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的管理措施。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查询和应用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由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查询和应用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追责条款,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评标、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等行政处罚。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中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关于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追责条款,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第三十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违反本办法,归集共享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干预企业自主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对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追责条款予以处理。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发布、维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类别:(一)登记注册基本信息,指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等;(二)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指企业破产案件审判流程节点信息、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类公告、人民法院制作的破产程序法律文书等;(三)行政管理信息,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行政许可信息,以及依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等;(四)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指企业被依法纳入或者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等信息;(五)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六)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息,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产生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第三十五条 招标投标领域市场化信用评价依照《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国办发〔2026〕8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6-07-31
  • 专家解读 | 数据产权制度与会计准则的衔接

    数据产权制度与会计准则的衔接文|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汤珂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后何敏  数据资产化的实现,有赖于两个条件的满足:一是产权层面的权属清晰,二是会计层面的确认可行。前者解决“数据归谁”的问题,后者回答“数据能否作为资产”的问题,二者形成从“确权”到“确资”的完整链条。  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是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其重点在于突破传统单一所有权模式,构建“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该制度顺应数据非消耗性、非竞争性、多源共生等独特属性,依据数据利用场景和使用方式的差异,明确三项权利的内涵及其组合关系。持有权侧重保障数据的合法持有与自主管控;使用权聚焦特定目的和场景下的企业内部处理与价值挖掘,如分析建模、算法训练、精准推送等;经营权指向数据的对外转让、许可、担保等流通交易行为。实践中,同一主体可能同时享有三项权利,也可能仅享有其中一项或两项。这种以“所用”为导向的产权安排,避免了绝对所有权对数据流通的阻滞,为数据要素的高效流通和跨场景价值释放预留了制度弹性。  数据产权制度通过“三权分置”框架为会计确认提供了前置性产权依据,解决了“数据归谁”的权属界定问题。然而,确权仅是数据入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产权制度回答的是数据的法律归属与管控资格,会计确认则需进一步检验这种管控是否转化为经济实质上的控制能力。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资产定义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其中“控制”与“拥有”并列,揭示会计确认的本质在于经济资源的实际支配能力,而非法律权属的形式归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概念框架进一步阐释:控制体现为主体当前有能力主导经济资源的使用并获取经济利益,同时具有阻止其他方主导该资源使用的现实能力。  这意味着,数据要真正入表成为资产,必须同时回答两个重要问题:权属上“归谁管”,经济上“能否控制”。具体而言,结合数据的特殊性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数据资产要实现会计层面的控制,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物理控制,取决于企业能否实质管控数据的存储、访问与运维。例如,大型集团企业指定旗下数科公司统一汇聚、治理集团全域数据,自主决定存储架构与访问规则,即满足物理控制;又如中小企业将数据托管于第三方云平台,但通过协议独掌根密钥、拥有最高权限账户、完整审计日志,同样可认定保有实质控制。二是收益控制,企业需能够主导数据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收益控制的实现包括使用权和经营权两条路径,前者通过内部处理、分析建模等方式直接获益,后者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实现价值变现。两者至少应具备其一。三是控制的排他性,企业需具备阻止其他方主导数据使用并获取利益的现实能力。数据的非竞争性决定了这种排他性不一定是绝对独占,也可是一定条件下的有限排他。  综上所述,数据资产实现会计确认的关键在于数据产权权利组合能否完整覆盖会计控制的要件。持有权天然满足物理控制要件,因为持有权的重点就在于对数据的自主管控能力。使用权和经营权则需要在“有限排他”的条件下才能满足会计控制的要求。单一使用权或单一经营权仅解决“获益”的问题,唯有与持有权相结合,方可构成充分的会计控制,实现数据资产的确认。相比之下,在三权合一的情形下,企业同时享有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控制链条完整,入表障碍最小,构成最充分的会计控制权状态。  数据从“确权”到“确资”的实践路径,往往需要进行数据产权登记。数据产权登记为会计确认提供可核验的权利来源证明,增强数据资产权属的公信力和可追溯性。  展望未来,随着产权登记制度的完善、流通交易规则的健全以及评估方法的标准化,数据资产入表将从“个案探索”走向“规模实践”。产权制度与会计准则的链接,是数据资源从“权属清晰”迈向“资产确认”的关键一跃。前者通过“三权分置”为权利配置提供制度空间,后者以“控制”实质为筛选标准,将符合经济实质的权利组合纳入资产负债表。这一衔接的重点在于穿透形式、回归实质,既认可数据产权的制度创新,又把控资产确认的门槛,确保入表数据资产真正具备可控、可益、可量的资产属性。

    2026-07-30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第4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3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6年6月12日第32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审签,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乐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交通运输部部长:刘伟水利部部长:李国英农业农村部部长:张柱商务部部长:王文涛2026年7月3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履行职责,维护招标投标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对发生在交易现场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交易现场包括交易中心的业务大厅、开标区、评标区等场所区域和电子交易系统。第三条 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主要运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服务保障、全过程记录、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等现场管理职责。交易中心开展现场管理,不替代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不替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指导和协调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工作。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第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机制,严格履行现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异常行为和违法线索。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积极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智技术,提升现场管理水平。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保障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和可追溯。跨区域、跨层级统一建设运行电子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行单位应当根据现场管理需要完善系统功能,并为交易中心开通必要的系统权限,保障交易中心履行现场管理职责。第二章服务保障第八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业务大厅、开标区、评标区等场所区域实行分区管理,明确物理边界,设置进入权限,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第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业务大厅设置招标投标业务窗口,提供招标项目登记、公告公示信息发布、信息查询等服务。交易中心提供全流程线上招标投标服务的,可以不设置实体业务窗口。鼓励交易中心运用招标投标专业问答人工智能模型,对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服务流程、操作要点等事项,提供多模态交互式咨询服务。第十条 交易中心应当提供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名单公布、开标信息展示、投标结果确认等开标服务。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应当配备评标专家抽取终端,保障招标人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通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时,不得透露招标人、招标项目、具体评标场地(工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交易中心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范评标专家信息泄露。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评标区进行封闭管理,对进入评标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进行身份验证,并为评标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参与远程异地评标,为跨区域、跨层级协同开展评标专家抽取、评标场地(工位)选取、专家身份验证、在线评标、评标报告签署、资料保存等工作提供服务保障。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于采用暗标评审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运用技术手段对投标文件进行匿名处理:(一)统一投标文件格式;(二)隐藏投标人名称、标识、人名等特征信息;(三)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项为单位,对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进行随机排序和自动编号。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当积极应用人工智能模型解析招标文件内容和投标文件响应度,辅助评标专家开展评标或者生成结果供评标专家参考。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开展调查取证、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支持数字证书跨区域、跨平台兼容互认。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填写或者输入的招标投标交易信息进行校验,保障数据完整准确。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应当加强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同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关业务管理系统的对接,并按照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的共享范围,及时响应信息共享需求。第三章全过程记录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现场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招标投标全过程的书面资料、电子数据、音视频资料等进行保存。第二十条 对于通过纸质方式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应当保存在交易现场产生、获取的书面资料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包括项目审批文件、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记录、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过程记录、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等。第二十一条 对于线上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应当对下列电子数据进行保存:(一)招标计划、提前公示的招标文件;(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五)资格审查过程及其报告、开标过程及其记录、评标过程及其报告、定标过程及其记录;(六)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七)中标合同;(八)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保函(保单)提交情况;(九)交易中心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提醒的情况;(十)其他反映招标投标情况的电子数据。交易中心记录前款所列电子数据时,应当一并记录交易系统登录人员、操作时间、网络地址以及相关文件创建标识码、制作机器码等反映电子数据来源的信息。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当配备必要的音视频监控设施,对发生在开标区、评标区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形成完整的音视频资料。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或者招标投标活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招标项目为单位,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制作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对于全流程线上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制作电子卷宗的,可以不再制作纸质卷宗。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自形成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查看、复制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第二十五条 鼓励交易中心运用人工智能模型开展智能见证和信息管理,对招标投标交易信息进行智能命名与归类,自动生成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第四章异常行为提醒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进行提醒,督促引导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在交易现场规范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人存在下列异常行为,应当进行提醒:(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填写错误;(二)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数量或者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格条件、获取招标文件方式和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方式和截止时间,评标方法类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等内容;(三)招标文件未包含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定标方式等内容;(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未载明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或者其他信息存在错误;(六)未进行中标结果公示、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存在错误;(七)招标人存在的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异常行为,应当进行提醒:(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规范正确录入招标项目基本信息;(二)未在拟发布的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三)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异常行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评标委员会作出提示:(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提供资质、资格、业绩、奖项、信用等信息与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不一致;(四)项目负责人正在其他在建项目中履职;(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雷同内容;(六)投标人存在的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交易中心向评标委员会提示投标人异常行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下列异常行为,应当进行提醒:(一)接受抽取后,未按时进入评标区;(二)未按交易中心要求存放电子设备;(三)在评标区擅自使用电子设备对外联络;(四)擅自离开评标区或者评标工位;(五)评分计算错误,或者对客观项评分不一致;(六)其他违反评标纪律的异常行为。对前款第(一)至(四)项情形,交易中心应当提醒评标委员会成员遵守评标纪律。对第(五)项情形,交易中心应当提示招标人作出处理。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通报评标专家异常行为及提醒后的改正情况。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26号),将异常行为纳入专家履职考核。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作出异常行为提醒的,应当将提醒情况同步推送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交易中心异常行为提醒的具体情形、提醒方式和异常信息共享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五章违法线索报告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当运用数智技术,对依法掌握的招标投标交易信息进行穿透式分析,挖掘招标投标合法性风险。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涉嫌违法的,应当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人已经发布的招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应当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一)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二)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三)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招标人存在的其他涉嫌违法的情形。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应当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一)未经许可进入评标区;(二)干扰评标委员会评标;(三)泄露投标文件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等评标情况;(四)给予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五)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其他涉嫌违法的情形。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应当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网络地址、创建标识码或者制作机器码异常一致等情形;(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上传、解密;(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六)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等行政许可证件;(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八)给予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九)投标人存在的其他涉嫌违法的情形。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应当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一)扰乱评标现场秩序;(二)在交易现场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三)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四)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五)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的其他涉嫌违法的情形。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违法线索。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交易中心报告违法线索的具体情形、报告方式和流程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存在实质影响中标结果、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违法情形,应当及时报告违法线索,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建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交易中心应当按要求停止提供招标投标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交易现场服务保障、全过程记录、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等职责,或者代行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由同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同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报交易中心上级主管单位处理。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评标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对招标人泄密的追责条款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对串通投标的追责条款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伪造、篡改、擅自销毁现场记录,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追责条款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国有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参照本办法,对通过其电子交易系统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管理。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2026-07-29
  • 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要求,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自2024年起,连续两年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保持高压震慑态势,持续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在总结典型经验的基础上,三部门继续联合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重点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二、工作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影响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的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重点任务,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纠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效应,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二)坚持协同共治。深化“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共治格局,贯通融合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探索利用人工智能等手段,推动监管力量有效集成、同向发力,增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三)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既聚焦突出问题精准施策、靶向整治,确保问题整改见行见效;又着眼长远治理目标,以点带面、举一反三,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三、任务分工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组织2026年专项整治工作,三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推进。财政部负责制定工作指引,规范工作流程、细化检查内容、统一处理处罚标准,并对中央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需要核验相关信息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实,经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依法作出处罚。省市县三级财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参照上述分工,组织开展本级专项整治工作,上级部门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督导,确保整治工作上下贯通、同频共振。四、工作步骤本次专项整治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中央以及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尚未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机构一并纳入检查范围;对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代理机构,按照《暂行办法》分级分类标准开展检查。专项整治工作自2026年6月中旬开始,12月底结束,分七个阶段推进。(一)筛选名单(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结合中国政府采购网的统计数据信息,归集在本辖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2025年全国执业信息,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合理确定“一年一查”、“三年一查”、“新登记”三类社会代理机构名单;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合理确定“重点检查”、“五年一查”两类社会代理机构名单。1.对符合“一年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同时符合“一年一查”和“三年一查”条件的,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一年一查”标准纳入本次检查范围。此类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筹组织实施。2.对符合“三年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2025年已按“三年一查”标准抽取的,本次不再重复抽查,剩余部分抽取二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2026年新纳入“三年一查”范围的,抽取三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此类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筹组织实施。3.对符合“新登记”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即2024年以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名录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2025年其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已产生中标、成交结果的,纳入本次检查范围。此类检查由采购项目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实施。4.对符合“重点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财政部门实施检查。5.对符合“五年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2025年已按“五年一查”标准抽取的,本次不再重复抽查,剩余部分抽取四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2026年新纳入“五年一查”范围的社会代理机构,抽取五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此类检查由采购项目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实施。财政部选取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等7家中央集中采购机构,以及北京、浙江、安徽等三省市的9家社会代理机构开展检查;相关省级财政部门不再对财政部抽取的代理机构重复检查。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上述五类筛选标准汇总本辖区代理机构检查名单,同一代理机构符合两类以上筛选标准的不重复统计。(二)开展自查(2026年7月15日前完成)。财政部门向被抽查的代理机构送达检查通知书。代理机构收到检查通知后,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2025年代理的全部政府采购项目清单。财政部门结合投诉举报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抽取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并通知相关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连同抽查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三)书面审查(2026年8月15日前完成)。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报送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自查报告开展书面审查,初步梳理检查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对集中采购机构开展考核的,还应对其前次考核整改情况及内控机制、规范运行、专业能力、电子平台建设、保证金管理等开展考核。财政部门按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四)现场检查(2026年9月15日前完成)。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相关资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服务费等收取情况,补充完善工作底稿,按要求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与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并由其签字盖章确认。(五)延伸核查(2026年10月15日前完成)。财政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开展延伸核查,依法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补充调取证据,必要时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六)处理处罚(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处理处罚结果。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辖区检查及处理处罚信息,财政部汇总全国检查及处理处罚综合信息。(七)总结报告(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级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报告。省级财政部门于2026年12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本辖区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总报告。五、工作要求(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保持专项整治攻坚势头不松、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推进。严格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按阶段向财政部报送进展情况。全面总结整治工作成效,深入分析问题挑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二)深化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协作联动,强化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同调查、联动执法;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切实增强部门监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推进智慧监管。鼓励有条件地区先行先试,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人工智能与政府采购监管深度融合。探索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溯的智能监管场景,及时识别采购文件差别歧视条款和围标串标疑点线索,注重“技防”和“人防”相结合,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效能。(四)健全长效机制。财政部门系统梳理专项整治有效做法与典型经验,及时固化为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对照整治发现的问题,深挖根源,对症施治,抓好整改落实,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管理漏洞,推动整治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促进政府采购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6月8日

    2026-06-16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将改版

      近日,财政部条法司发布公告,确定了2026年财政领域修法工作重点,其中很多法规与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交易息息相关,今年财政部将推进预算法(修改)、地方附加税法、资源税法(修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修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改)等财税领域法律、行政法规研究起草工作。  这其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影响至关重要,本法规出台于2015年3月,作为《政府采购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它将法律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执行标准(如明确“财政性资金”范围、界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界定歧视供应商行为),结束了长期存在的规则模糊地带,保障了法律精准落地。但是2015年距今已经有11年之久,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和客观环境均发生较大变化,如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在2015年只是一种设想,今天已经基本实现,而框架协议采购等新型采购模式更是在2022年以后才出现。因此旧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将逐渐难以适应政府采购需要,改版也势在必行。财政部2026年度立法工作安排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财政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财政法律规范体系,统筹立改废释,提高立法质效,为财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主要立法工作安排如下:一是推进预算法(修改)、地方附加税法、资源税法(修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修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改)等财税领域法律、行政法规研究起草工作。二是研究制定、修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财政规章,开展第十五批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做好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的立法工作。

    2026-06-15
  • 开标环节供应商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开标是采购活动的公开环节,供应商应注意:  ①按时参加:无论纸质还是电子投标,均应确保准时参与开标,迟到可能导致无法解密或视为放弃;  ②携带资料:纸质开标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身份证原件、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等;电子开标应确保CA锁可用、网络畅通、解密环境稳定;  ③开标记录:关注开标现场宣读的报价、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递交情况,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④记录其他投标人报价:便于分析竞争态势,为后续质疑或未来投标提供参考;  ⑤保持通讯畅通:开标后如有澄清要求,评审委员会可能通过电话或系统联系供应商。  案例分享:  某信息技术公司参与电子开标,因网络故障未能按时解密,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视为“撤销投标”。该公司虽紧急联系网络运营商修复,但已过解密时限,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2026-06-11
  • 采购需求管理怎么做?

      近年来,采购项目中排他性条款、成交价偏离市场价、关联投标等问题频现于巡视与审计中。《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明确将采购需求调查与审查置于重要地位,对采购单位需求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是在工作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核心问题  笔者发现,需求指向性明显导致竞争不充分、审查流于形式、预算与需求脱节,成为制约采购效能的三大瓶颈。  ——需求指向性明显,市场竞争受限。部分采购需求变相指定特定品牌、供应商或技术路径,设置不合理门槛,压缩竞争空间。主要原因是需求部门对市场了解不充分,存在路径依赖。  ——需求与实施计划审查实效不足。审查主体专业覆盖面不够,难以应对庞杂的技术需求;流程设计不科学,内控机制不完善,缺乏外部专家参与审查;审查易停留于表面合规,难以识别排他性条款及围标串标等深层风险。  ——预算编制与采购需求严重脱节。需求部门在预算编制阶段参与不足,预算获批后,因技术标准变更或市场波动易导致采购预算与实际需求出现偏差,影响采购效率。优化路径  针对需求部门政策敏感度不足、内部专业资源有限等现实约束,笔者认为,应以采购部门为主导,协同外部专家,建立前端治理、精准化审查与预算协同的优化机制。  ——强化需求精准化治理,建立前端治理闭环。一是建立“预审查—反馈—修订”闭环机制。在正式提交采购申请前增设预审查环节。采购部门进行合规性与完整性检查,对存疑表述要求需求部门提供依据或必要性说明。未通过预审查不得进入后续环节。二是推行标准化与结构化需求模板。针对货物、服务、工程等类型,开发标准化模板,强调功能需求(实现什么功能)而非规格导向(使用何种产品);技术参数优先采用客观、可量化的性能指标,减少对特定品牌的依赖。  ——建立分层分类审查机制,筑牢安全屏障。明确审查主体分层与职能分离。采购部门为正式审查责任主体,预审查与正式审查在人员与职责上分离,确保独立性与客观性。建立重点审查项目筛选指标体系。设立风险评估岗,构建量化与定性筛选指标,包括金额阈值、主观评分权重等。  ——打通预算需求适配通道,提升资金配置效能。一是正视预算调整的客观难度。政府采购预算(财政性资金)调整需遵循严格的财政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因此,应提升预算编制精准度,与需求设计匹配,最大程度减少对事后预算调整的依赖。二是深化需求前端管理在预算编制中的应用。改革预算申报流程,要求需求部门提供具体需求构想和初步市场询价依据。探索将预审查机制前移至预算编制阶段,提前识别倾向性、排他性风险。三是推行大额项目拆分与分标段策略。针对技术复杂、金额巨大的项目,合理拆分为若干独立子项目,分别编制预算,由此可分散预算偏差风险,增强对不确定性风险的应对能力。落地保障体系  采购单位应将采购源头治理纳入内控体系整体规划,系统修订采购管理办法,配套制定《采购需求编制与审查实施细则》,明确权责、流程及问责条款,赋予制度刚性。  同时,优化组织与能力建设。在采购部门内设立专门需求管理岗位,配备具备法律、技术、市场分析等背景的专业人员。建立动态专家库,整合专家资源,建设覆盖多学科、法律、经济管理等评审咨询专家库,建立遴选、使用、评价、激励机制,确保专业支撑。完善评价与持续改进机制,建立多维度评价指标体系,覆盖竞争充分性(有效投标数、中标价下浮率)、审查效能(问题发现率、修订采纳率)、预算执行合规性(预算执行吻合度)、风险防控(质疑投诉率及成立率、合同履约异常率)。定期生成评价报告,并将结果纳入部门及人员绩效考核,建立“问题清单”与“改进任务”机制。  提升采购效能的关键在于强化源头治理。采购单位应推动采购管理向“主动治理”和“绩效优先”转型,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作者单位:安徽职业技术大学)

    2026-06-09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例的通报

    各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公安局,省有关部门(单位):为持续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现将2026年第7期5起违法违规案例通报如下。一、高某等人串通投标案。2022年5月,高某、李某丞在德州市天衢新区注册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由高某、李某丞负责对接目标客户、承接业务委托并收取相关费用,同时联系安排陪标单位。随后,该公司组织业务人员分别为客户给定的中标单位及陪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与工程造价清单,并由投标文件制作人员作为中标单位和陪标单位的投标代理人、联系人参与投标活动。经查,该团伙在多个省市的招标投标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犯罪事实。2026年3月,高某、李某丞因犯串通投标罪,分别被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王某红等人串通投标案。2022年至2024年,犯罪嫌疑人王某红借用王某峰、唐某日实际控制的两家企业资质,以其实际控制的某雕塑有限公司,先后3次参与威海市文登区某材料采购项目投标。上述3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均由王某红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最终,3个项目均由王某红实际控制的某雕塑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共计162.60万元,王某红非法获利30万余元。此外,王某红为达到中标目的,向招标方工作人员行贿5000元。2025年9月,犯罪嫌疑人王某红、王某峰、唐某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三、宋某等人串通投标案。2025年5月,临沂某线路迁改工程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宋某与山东某电气有限公司、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串通,由宋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4家公司投标文件并参与投标。最终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5055.67万元。2025年5月,犯罪嫌疑人宋某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四、刘某杰等人串通投标案。2021年1月,在泰山某道路施工工程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杰为承揽工程,借用泰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并联系泰安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帮助围标。刘某杰统一为上述3家公司制作投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2021年2月,泰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495万元。2025年9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杰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五、武某等人串通投标案。2021年12月,在寿光市某改造项目景观和室外配套工程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武某联系山东某建筑有限公司、潍坊某建筑安装公司、寿光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参与项目围标,上述3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均由武某统一制作和提供。最终该项目由潍坊某建筑安装公司以839.16万元中标,并由武某交纳招标代理费后组织队伍施工。2025年12月,犯罪嫌疑人武某被寿光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上案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地要持续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维护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2026年5月27日

    2026-06-08
  • 注意!三部门为智能体招标划红线

      近日,国家网信办等三部门联合印发《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围绕安全可控、规范有序、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对智能体治理监管、场景应用作出系统部署。文件突出安全底线与分类分级治理,并将招标投标列为智能体社会治理重点应用领域,以规范高效、公平公正推动智慧监管落地。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在制定《实施意见》过程中,重点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技术发展客观规律,夯实产业技术底座,完善治理体系,积极稳妥推动智能体规范应用,构建发展与安全协同促进的格局。同时,守牢安全底线。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多元共治、安全稳妥,明确智能体发展底线红线,将安全可控贯穿智能体技术研发、应用部署与产品推广全过程。  《实施意见》将智能体安全、可靠、可信作为产业发展的底线要求,规范有序推动智能体落地应用。一是明确产品准则。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和伦理规范,做好智能体权限管理、行为管控等工作,为智能体相关产品研发提供指引。二是防范安全风险。发挥技术手段作用,提升在智能体内生安全、供应链安全、应用衍生风险等方面的风险防范能力,实现智能体开发、部署、应用、维护全周期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三是完善治理体系。适应智能体技术演进规律,根据应用场景和潜在影响,构建审慎稳妥的分类分级治理框架,推动建设智能体合规服务体系,做到既“放得活”又“管得好”。四是强化行业自律。鼓励智能体相关企业、行业组织、研究机构加强责任意识,共同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引导智能体开发者、开发平台、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参与信用评价,共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围绕推动智能体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强化应用牵引。围绕科学研究、产业发展、提振消费、民生福祉、社会治理等方向,提出19个典型应用场景,牵引智能体技术产品优化提升,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落地应用模式。其中,招标投标被明确列为社会治理关键应用方向。  《实施意见》提出,探索招标投标智能体,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全链路智慧管理,保障全过程规范高效。提升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和监管的智慧化水平,实现招标科学合理、评标公平公正和监管穿透高效。  此外,智能体还将在政务服务、司法服务、公共安全、城市治理等领域有序落地,助力“人找服务”向“服务找人”转型。产业端聚焦智能制造、农业、金融、能源交通;消费端融入终端、文旅、商业服务;民生端覆盖教育、医疗、就业,以应用牵引技术迭代与产业升级。

    2026-06-01
  • 政府采购法修改纳入人大初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公布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明确,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初次审议政府采购法(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显示,今年将加快金融领域立法,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建设,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方面,制定修改一系列法律。计划安排继续审议的法律案15件、初次审议的法律案19件,还有一些预备审议项目。其中,政府采购法(修改)和招标投标法(修改)同时纳入初次审议的法律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工作要点,今年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其中,修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将是服务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体现之一。近年来,财政部一直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做好政府采购法的修改工作,提出修改建议,努力推动将多年来的改革成功经验和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推进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协调统一,提高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业内人士指出,修改政府采购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后,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可能会在后续公布。希望能借由此次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实施20多年来首次同时修改的重要契机,厘清两法适用边界,推动两法协调统一,解决现行的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交叉重叠、边界不清,增加法律遵从和行政监管成本等问题。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优化权责体系、健全政策功能、创新采购程序、完善监管机制。此外,随着政府采购法修改工作的推进,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更新也将提上日程,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规的修订工作也即将启动,还会按照修改后的政府采购法要求,出台一批新的制度。政府采购基础管理法规制度将迎来新一轮更新,政府采购法治化建设将进入新阶段。据了解,现行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基本法律。20多年来,政府采购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完善,采购规模持续扩大。仅“十四五”时期,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预计超过17万亿元,累计节约财政资金约1.6万亿元,节支率超过9%,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提供了有力支撑。然而,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现有制度已难以适应新形势要求,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加快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随后政府采购法修订启动。202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政府采购法(修改)纳入预备审议项目。在数字中国建设峰会“知识产权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分论坛上,全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十大典型案例正式公布。山东产权集团旗下山东数据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数据”)作为山东省数据知识产权试点支撑单位,助力《山东高速路网车流量数据》成功入选,成为本批次全省唯一获此殊荣的优秀案例。此案例由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登记,其构建“时间—空间—车辆类型”三维数据库,解决数据沉睡、决策依赖经验、资产不明晰三大难题,实现对拥堵预警、精准养护路网优化等工作的智能支撑,使拥堵率降低15%,养护降本10%,年均节约养护资金数亿元。该数据集的应用实现资产入账182.35万元,评估7752万元,API许可收益约100万元。作为省级数据交易平台,山东数据聚焦数据确权、流通交易、数据资源入表、转化运用的全链条价值化服务,从精准辅导、产品转化、资产入表、资产增值等方面深度助力山东高速集团落地该案例,创新打造可快速复制的价值化实践模板,为国有企业破解“数据资产价值难转化”问题提供了高效解决方案。自山东省于2022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首批数据知识产权试点省份以来,截至2025年底,全省累计颁发数据知识产权证书663张、同比增长70.4%;登记数据总量超710亿条,覆盖工业制造、现代农业等9个领域的140余个典型应用场景;拥有数据知识产权证书的企业达到306家、同比增长49.3%。此次入选国家级典型案例,是山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标杆示范。下一步,山东数据将继续深化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加大数据知识产权工作宣传推介力度,促进数据知识产权流通使用,推动全省数据知识产权工作再上新台阶。

    2026-05-28
  • 冲刺下半年|山东产权助力德州一项目高溢价成交

     近日,山东产权集团旗下德州国赢要素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要素")挂牌的武城县两处酒精厂厂区资产项目顺利成交。经过96轮竞价,项目最终以1954.84万元成交,较起拍价溢价970万元,溢价率98.49%,创下德州要素成立以来单项目最高溢价金额纪录。 同步受让破解分割难题此次处置的资产分属两家企业:武城县弘源热力有限公司酒精厂厂区房产,评估值约198万元;武城县古贝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酒精厂厂区构筑物及附属物,评估值约787万元。两处资产虽权属不同,物理上却紧密关联——拆除房产时不可避免会波及附属设施,需要同步施工、同步监管。如果分开挂牌,不仅影响后续的拆除协调,项目本身的市场价值也得不到充分释放。德州要素在与转让方反复协商后,提出"同步受让"方案:将两处资产打包挂牌,意向受让方须同时受让。这一方案既解决了现场拆除的协调难题,也让两个标的同时进入竞价通道,实现整体增值。党员攻坚严把合规关口 方案敲定后,德州要素党支部党员攻坚小组全程跟进。攻坚小组由党支部书记牵头,党员骨干担任业务经办,负责资产核实、方案打磨、信息录入等具体工作。团队逐一梳理资产权属,核实资产状况,完善法律文件,双人复核、三级审核,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半小时96轮拉锯挂牌信息发布后,市场反应活跃。全国近十个省市20余家意向主体来电咨询,最终来自5个省份的14家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竞价。竞价中,起拍价984.84万元,每轮固定加价10万元。半小时时间、96轮竞价,每一次金额跳动都引来屏幕前工作人员的一阵激动,最终出价定格在1954.84万元。本次竞价也突破了转让方“固有预期”:资产从预计中的"略微增值"到“大幅超越”,970万元的溢价结果远超预想。 此次项目970万元的溢价金额,为德州要素成立以来单项目最高溢价。今年以来,德州要素已挂牌30宗项目,累计成交额超13000万元。德州要素作为山东产权集团在德州的属地化服务机构,将持续服务市县两级要素交易市场,助力国有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2026-07-30
  • 山东阳光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受邀为南郊集团开展采购专题业务培训

    6月25日,山东阳光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受邀前往山东南郊集团有限公司开展采购专题业务培训。南郊集团运营管理部、各权属单位采购管理部负责人、采购人员及相关部室人员共20余人参加培训。培训中,阳光采购公司围绕招采合规管理政策讲解、山东阳光采购电子商城介绍及操作讲解两个专题进行授课,深入解读了招采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了采购管理中常见合规风险与应对策略,围绕电子商城建设情况、政策依据、核心功能及服务优势进行系统讲解,并对电子商城操作流程作了详细介绍。会上,南郊集团参会人员结合日常采购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踊跃提问,授课人员逐一细致解答,现场互动氛围热烈。下一步,阳光采购公司将持续加强与省属企业的沟通合作,常态化开展采购业务培训交流,助力省属企业提升采购管理水平。

    2026-06-29
  • 国家级认可!集团旗下山东数据案例入选信创典型应用案例

      近日,2025(第七届)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解决方案征集评选结果正式公布。山东产权集团旗下山东数据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数据”)“数据交易全流程综合服务系统”成功入围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解决方案(典型应用案例)。作为省级数据交易平台,山东数据首创“先登记、后交易”运营模式,搭建合规、安全、高效的山东数据交易平台,集成数据登记、供给大厅、需求大厅、数据资产、纠纷调解等多种特色服务,推动数据要素合规有序地从供给方流向需求方,实现数据价值转化。立足山东工业大省与数字经济强省的产业基础,山东数据将紧密对接数字强省建设部署,依托全省完备的工业体系、丰富的公共数据资源和海量的产业数据沉淀,聚力打造具有山东产业特色的国家级数据交易枢纽。

    2026-06-17
  • 2026-06-11
  • 阳光采购公司赴山东农业集团座谈交流

        近日,阳光采购公司赴山东农业集团,就阳光采购工作进行座谈交流,共商合作。 山东农业集团相关负责人对阳光采购公司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并详细介绍了山东农业集团的业务板块、采购工作现状等相关情况。他表示,双方在招标代理、采购咨询等领域已有坚实合作基础,希望双方下一步围绕山东阳光采购电子商城深化合作,通过电子商城实现限额以下采购交易和采购管理,同时将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引入电子商城,持续深化交流联动。 阳光采购公司负责人对山东农业集团的支持表示感谢,相关同志介绍了公司在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运维、电子商城建设运营及招标代理等方面的实践成果。希望双方以本次交流为契机,在采购交易规范化管控、电子商城数字化赋能、招标采购协同业务等领域,持续拓宽合作场景,推进阳光采购长效落地。 山东农业集团企业管理部负责人及办公室负责人、阳光采购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双方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座谈。

    2026-06-10
  • 阳光采购公司赴山东农业集团座谈交流

        近日,阳光采购公司赴山东农业集团,就阳光采购工作进行座谈交流,共商合作。山东农业集团相关负责人对阳光采购公司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并详细介绍了山东农业集团的业务板块、采购工作现状等相关情况。他表示,双方在招标代理、采购咨询等领域已有坚实合作基础,希望双方下一步围绕山东阳光采购电子商城深化合作,通过电子商城实现限额以下采购交易和采购管理,同时将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引入电子商城,持续深化交流联动。阳光采购公司负责人对山东农业集团的支持表示感谢,相关同志介绍了公司在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运维、电子商城建设运营及招标代理等方面的实践成果。希望双方以本次交流为契机,在采购交易规范化管控、电子商城数字化赋能、招标采购协同业务等领域,持续拓宽合作场景,推进阳光采购长效落地。山东农业集团企业管理部负责人及办公室负责人、阳光采购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双方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座谈。

    2026-06-10
  • 强基赋能精业务 合规提质促发展——招标咨询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为进一步夯实员工政府采购业务专业基础,精准把握行业最新政策规范,提升业务实操能力与合规服务水平,筑牢政府采购业务风险防控防线,5月22日,山东产权交易集团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招标咨询”)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专项赋能培训。本次培训聚焦政府采购工作实操痛点与行业新规动态,以线上线下融合的全域参训模式,实现全员赋能、全域提质,公司本部、各权属企业及分支机构全体相关岗位员工参加培训,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彭利民主持会议。  培训特邀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协会首席专家张斌伟授课,围绕《新政策要点解析暨采购文件编制要点》,培训重点讲解采购文件编制实操技巧,梳理规范编制流程、细化操作要点,助力员工规避文书编制常见问题;深度解析本国产品认定、异常低价管控等政府采购最新政策要点,精准解读新规核心内涵与落地要求,帮助员工吃透政策、精准执行;同时开设专项答疑环节,针对实践中招投标疑难问题逐一细致解答,直击工作难点堵点,为一线业务开展答疑解惑、明晰思路。  培训结束后,彭利民同志作总结发言。他强调,一是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规范政府采购业务操作流程,秉持专业化、标准化工作准则,坚决摒弃经验主义工作模式,切实筑牢政府采购合规底线。二是健全完善质疑投诉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明确问题处置流程与上报规范,对业务开展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第一时间梳理汇总、逐级上报处置,有效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三是主动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常态化沟通对接,精准对接政策要求,全面梳理工作短板,不折不扣落实各类问题整改工作,持续提升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下一步,招标咨询将以此次培训为契机,常态化开展业务赋能培训,狠抓制度落地与日常管控,以高标准合规运营、高质量专业服务,树立企业良好口碑,全力打造“治理规范、运营高效、阳光透明、品牌卓越”的行业标杆,为集团高质量发展筑牢合规屏障。

    2026-06-08
  • 2026-05-27
  • 山东阳光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赴山东发展集团开展业务交流座谈

        近日,阳光采购公司赴山东发展集团,就山东发展电子商城建设及运营相关事宜开展深度交流。 阳光采购公司负责人首先介绍企业整体发展布局与核心业务优势,并对近期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优化升级事宜做了重点说明,服务平台在采购降本增效、合规等方面都有了显著提升,能够更好发挥平台服务作用,为企业更好的提供专业支撑。公司直采中心负责人专项汇报了山东发展电子商城建设成效与运营亮点:目前商城已全面覆盖标准工业品、低值易耗品、通用服务项目、原材料等全品类、全场景采购需求,精准搭建特色采购专区,多元化满足日常及专项采购业务,线上交易规模稳步攀升、运行质效持续向好。同时,就后续深化多维度业务协同等工作规划,进行了系统阐述。山东发展集团企业管理部负责人对电子商城建设运营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与高度认可,并结合集团采购管理实际,提出具体指导性的推进思路:一是充分释放商城合规采购的核心优势,依托商城完善的管控体系,加强与内部系统的数据联动,通过商城进一步实现集中采购履约管理;二是聚焦实操落地,持续强化商城业务宣贯与专项培训,进一步扩大商城采购辐射范围,同步提升人员操作应用水平;三是选择有示范效应的企业打造标杆样板,以点带面深化商城应用推广,充分彰显商城数字化采购核心价值。此次交流座谈,进一步凝聚了双方合作共识,明晰了深化合作的方向。下一步,阳光采购公司将积极落实本次座谈部署,携手推动集团采购规范化、数字化高质量发展。山东发展集团企业管理部负责人,山东阳光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双方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2026-05-22
  • 2026-05-14
  • 2026-04-27
  • 2026-04-27
  • “疫情防控,数据赋能”——山东产权在行动

    近日,山东产权交易集团旗下山东数据交易有限公司协同德州等地市政府启动“疫情防控,数据赋能”专题行动试点工作,利用大数据开发技术,将健康码、疫苗接种、核酸检测等数据互联互通,实现被核验人员的健康状况实时查询,有效解决防疫场景复杂、防疫任务繁重,健康码核验、核酸和疫苗接种数据支撑不足,疫情流调难等问题。以“数”防疫,让疫情防控有精度更有温度。 如今,对健康码的核验已经成为常规的疫情防控手段,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遇到用户没有智能手机、不会操作、网络不畅等问题。山东数据将身份证验证、健康码状态查询、疫苗接种、核酸检测等多种功能开发于一体,用户只需出示身份证即可高效完成“人、证、码”三合一验证。山东数据通过对数据的汇集使用,赋能疫情防控,大大提升疫情防控信息化水平,减轻一线管理人员的工作压力。同时为群众带来了更加高效、便捷、舒适的办事体验,实现智慧防疫和便民服务“两不误”。

    2022-04-18

  • 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山东产权交易集团致全体干部职工的倡议书

    山东产权交易集团全体干部职工: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上的讲话精神,深入执行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遭遇战、阻击战,山东产权交易集团现向全体干部职工发出如下倡议: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积极配合防疫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就是胜利。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要深刻认识当前国内外疫情防控的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进一步动员起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坚持不懈,抓细抓实各项防疫工作。全体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疫情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切实提升思想认识,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要严格落实出差审批制度和离开驻地申请报备制度,并向集团综合部报备完整行程;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日报制度,实行“日报告”“零报告”。来济返济人员务必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报告,知情者要主动提醒、劝导、报告。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做好员工个人防护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养成健康生活习惯。日常自觉戴口罩、勤洗手、勤消毒、多通风,保持社交距离,使用公筷公勺等。进入公共场所主动佩戴口罩。不将私人包裹寄往办公场所,对收到的包裹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规范处置外包装,并及时洗手。合理处置废弃口罩、生活垃圾,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阻断病毒传播。三、减少外出聚集,筑牢安全防线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细化工作措施,科学高效做好人员管控、核酸检测、重点场所消杀等各项工作。严控人员聚集,保持一米以上社交距离;非必要不外出,严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工作交流尽量采取线上视频方式;异地任职人员除特殊情况外,本轮疫情结束前暂不跨市流动。四、提高科学认知,理性应对疫情面对复杂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更应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及时了解权威媒体发布的防控信息,相信科学的力量,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主动传播正能量,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抗疫舆论氛围。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山东产权交易集团全体职工要积极行动起来,全力发挥群防群控作用,以责任担当践行使命,以奉献守护共克时艰,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 山东产权交易集团2022年3月18日

    2022-03-22

  • 山东产权:同心抗疫 共筑防线 |“硬核”防疫有我在!

    近期山东省内多地疫情形势严峻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山东产权交易集团迅速行动精准防控 全力以赴同心抗疫 共筑防线坚决打赢防疫保卫战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山东产权本部:迅速集结防疫力量,防疫措施精准落地 近日,为贯彻落实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近期对疫情防控的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山东产权交易集团(以下简称山东产权)党委靠前指挥,迅速召开疫情防控工作专题视频会议统筹山东产权疫情防控工作,第一时间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安排部署各权属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开展疫情防控应急演练和专项检查,加紧采购空气消毒机、护目镜、医用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坚决扛牢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筑牢防疫屏障,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李成斌)黄三角产权:省内疫情发生以来,山东黄河三角洲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迅速提升防疫等级,每日两次对办公场所进行全面消杀,组织全体职工按照“全员覆盖,不漏一人”的工作要求,完成第一轮全员核酸检测;全面履行“两查验、一测量”的工作模式,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测温、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延云栋) 山东招标:关键时刻顶得住,危难时刻冲在前,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青年先锋队”第一时间站出来,在疫情严峻时刻迅速集结,签下“请战书”,表明“硬核担当,战疫有我”的决心。先锋队为保障正常开评标工作开展,对进入公司的人员测量体温,详细登记个人信息,并对开评标所用标书进行严格消毒。牢牢扛起国有企业青年先锋的使命责任,用实际行动彰显最美的青春风采。(吕广岳) 文交所:山东文化产权交易所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快速响应、迅速行动,齐心协力战斗在防控一线;第一时间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将防疫责任分配到每名党员干部肩上,采取员工日检测报告制度,备齐防疫物资和药品,采用线上非接触会议形式严格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为交易业务平稳运行保驾护航。(姜燕) 山东鲁成:山东鲁成招标有限公司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应对疫情防控严峻复杂形势,迅速制定本轮疫情的防控预案,统筹全公司疫情防控工作,定期调度防疫物资情况,及时共享发布疫情最新情况和通告。严格环境管控、人员管控,每日对人员密集的开评标区域进行消杀。压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毫不放松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工作。(宗琦)海交中心:山东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响应,夯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基础,落实防疫物资储备工作,继续做好每日全员体温监测,加强办公区域消杀,全力营造安全、健康的办公环境;同时,严格控制人员流动和执行人员外出报备,严密配合驻地疫情防控流调,积极做好全员核酸检测工作。目前,海交中心已于3月11日、14日、15日分别完成三轮全员核酸检测。全力保障生产经营秩序,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工作。(赵玥) 山东数据:山东数据交易有限公司第一时间组织全员进行核酸检测,做到“全员覆盖、不漏一人”;加强防疫物资储备,预备足量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应急药品等物资;做好办公场地消杀工作,对职工聚集的公共区域进行重点消杀,确保不留死角;对快递进行单独存放管理,一律消杀消毒后再拆封。坚决守牢守住守好公司疫情防线。(樊庆雯) 蓝产权: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立即响应,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疫情防控工作,对新办公场所的防疫设备设施进行了细致检查。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疫情防控举措,坚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流程,做好身份核验、测量体温、全员佩戴口罩、公共空间消毒等日常防控排查管理,对业务操作流程严格把控,切实保障客户及全体员工的健康安全。(杨一帆)

    2022-03-16

  • 筑牢防线!山东产权开展疫情防控应急演练

    为落实省国资委疫情防控专题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理和协调作战能力,提高全员防疫意识,3月14日下午,山东产权交易集团开展新冠病毒疫情处置应急演练。此次演练模拟了大厅防疫测温人员例行检查时,发现健康码异常客户的场景,迅速启动疫情应急响应并组织开展专业处置的全过程。演练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管控、留观转运、环境消杀、疫情上报等环节。演练中各应急小组配合密切、分工明确、衔接顺畅,措施到位、处置得当,演练结束后针对演练实际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完善相关防控措施。下一步,山东产权将严格落实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企业健康稳定安全运行。

    2022-03-15

  • 快速 安全 有序 高效 山东产权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工作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及省国资委党委工作要求,3月13日,山东产权交易集团迅速行动,组织集团本部及各级权属企业全体人员进行了第一轮核酸检测,采样检测工作快捷、有序、顺利完成,做到了“全员覆盖、不漏一人”,为山东产权疫情防控构筑坚实的安全屏障。山东产权将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省国资委党委工作要求,严格履职尽责,优化防控策略和防控措施,提升快速反应能力,科学规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企业员工身体健康、企业运营平稳有序,切实筑牢企业安全防线,坚决守住疫情防控底线。

    2022-03-14

  • 山东产权开展疫情防控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会议精神,落实省国资委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部署,深刻汲取栖霞金矿井下爆燃事故教训,做好新形势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1月14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山东产权”)与汉峪金谷警务室及物业方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了疫情防控和消防安全隐患拉网式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在山东产权党委书记、董事长苗伟同志的带领下,检查组对16-20层办公区域进行了细致地排查,并着重对消防器材、强弱电井、机房、餐厅等进行了隐患检查。在山东产权警务室联防联动中心,汉峪金谷警务室杨煜韬警长检查了联防人员配备和站点运行情况,并对山东产权配备的安防设备进行了调试。在员工餐厅,检查组一行对消防器材进行了检查,要求每一位员工都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四个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随后,山东产权权属企业逐级开展地毯式、拉网式大排查,全面深入细致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建立问题清单,确保场所、环节、装备设施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切实将各类隐患整改到位。山东产权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王东凯,综合部负责人刘程,联动中心主任许世京,物业方消防主管刘海岛、工程主管张志勇等参加了专项行动。

    2021-01-15